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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    》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 (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  : ,  (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将报核材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规划《监管科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的?图,纸及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按照本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核】实记录表  !   ?(三)核发》。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核实情况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领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书面!告知理?由并及时《转入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按】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理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第七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此表格可在!九江:建设网上下》载)   】  :(二)?由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复印—件(未注明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函)经批准!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图(注《明“与市规划局【批准:施工图?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分期项目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分期】实施批复函;—     (!三)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    《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   (《。五,)由市?园林:。局批准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 !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放!线定位图和》测量成果《表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    》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  :   ?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 : ,   ?    《 4、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1、市政管线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  : 2、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       【3、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  :    《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        】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  :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四)属于市政园林!。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    2、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 :     》   3、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 6、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2、其他规划要求】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       3、!其他规划《要求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 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竣工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