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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 ,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 ,。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   《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 (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  :(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将报核材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规划?监管科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的图:纸及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按】照本: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核《实记录表《 ,     【(三)核发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核实情况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领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书面告知理由—并及时转入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按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理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第七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此表!格可在九《。。江建:。设网上下载) ! ,  :  (二)由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复印件【(未注明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函)经—。批准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图—(注明“与市规【划,局批准施《工图: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分期项目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分期实】施批复函;》   —  (三)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 , ,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  (五《)由市园林局—。批准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 】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放线定位图和测【量成果表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    《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     —    《4、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 ,    1、市政】管,线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2,、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 :  :    《   ?3、: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 ,。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 : , , ,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    《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       【。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 (四)属于市政园!林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2、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  :   ?。   3《。。、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6,。、其他规划要求【。 :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2、其—他规划要求 】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 ,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 ,3、其他规划要求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 】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竣《工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   》。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