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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附属【绿化和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   ?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查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备注栏】说明完成情况—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及附】属,绿化工?程等:不符合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竣!工规划核实 — :第六条  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本规定第七条备】齐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  ?   (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将报核》材料送达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规划监》。管科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的【图,纸及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及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勘察按照本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国土现场核】实记录表《     】(三)核发市—建设规划局》规划监管《科将核实情况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领取】;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书面告知理】由并:及时转入市》违,法违:章,认定中心按有—关法律、规》章予以?处,理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第七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要求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此【表格可?在九江建设》网上:下,载) 》。     (二)】由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经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复印:件(未注明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函?)经批准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图(》注明“与市》规划局批准施工图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原件;!如有违法建设情况】需提供?处罚凭证;分期【项目须有市规划局出!具的:分期实施批复函; !     (】三,)由国土部门年检及!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 (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市规划局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五!)由市园林局批准的!绿化设?计平面图及施工图】;    】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放《线定位图《和测量成果表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停车位置; 】         !2、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包括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标高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等;!     】    3、—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 ,。   《      4、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 ,  1?、市政管《。。线,工程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 2、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        3!、,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1】、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  ?       【2、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       !  3、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      】  :。 ,4、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   》  (?四)属?于市:政园林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 ,  2、《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  : ,   3、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九条—。  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    —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 3、?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 :     》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6》、其他规《划要求 》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2、其他规》划要求 《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     【 ,   2《、道路横断面布置;!。  》    《。  :。 3:、其他规划要求 !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2》、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 【 :第十一条《 ,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 , ,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 【  :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 :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第四章! ,。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竣工!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  《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