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一】、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租赁及备案—管理
》 , (一)凡进入!。我市销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应在九江市设—立售后服《务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目《录,、型式检测报—告和设备安全—保险装置、》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报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登:记购买未办》理登记企《业的产?品建筑安监机构不得!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生?产,厂家对所《销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可《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的【。能力
【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本市从事出租业务的!应当到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2、营业场所证明】;
:
— 3、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
!。4、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及备案证明
! , , (三)出租单位在!九江:市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
— :(,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均—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现场安装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产权单位《应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
: 《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证明;
—。 : ? ,6、: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
【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五)出租《单位只能出租自【主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在1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原备案机关应将原!。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予》以,收回
?
, : (七)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
, : 2、定期的!。检验报告、定期的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的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
《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二、】。。安装与拆卸》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应:到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理【资质告知登记凡未】办理资质告知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不!得在:我市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1、—装,。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 2、》。装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书;
》 3、装!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二)】。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将有—关资料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否:则不得?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告!知时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 1、【装拆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装此台!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证!书;
【 6《、装拆此台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8【、,九,江,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出?。具的:装拆单位资质登记书!。
—(三)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指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指导
】 (四)严禁!无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
》 三、使用与【管理:
—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先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将验收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工》程,安全监督《人员
《 ?。 (:二):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6—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并选择有装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除
!(三)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应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附!着于设?备的明?显位置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 , 》2、安装验》收资:料(:含基础验收资料)】;
? 《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 4、】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等管理制度; !。
》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
《 (四)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顶升: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进!行完毕后进行阶【段性自检和验收并】形成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等装置
—
《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档案内容如【下
】 1、?租赁合同或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报告、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进场检?查记录;
【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起:重机械?基础施工资料、【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安?装、拆卸告知书【及审查意《见验收记《录安装检《验检测证明;
!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维?护、保养和检—查安:全教育等管理制度】以及实施记录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证明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运行记录等
! ?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 (六)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安全监理 !
: :。 (一)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理责—任人建立《专项建筑起》重机械监理细则及】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如下
《
, 1、】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
《 2、装—拆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装单位】资质登记告知—书;
】 3、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4、产权单位登记告!知书;?。 ,。
】5、起重《机,械安全?专项监理细则—;
! 6:、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含基【础验收资《料);
—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监理记录或台帐;!
— :8、起?重机械整改通知及整!。改回复单《
》 ,(二)实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护全《过程旁站监理
【
? (三)》督促并参与》。使用单位按计—划对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严《把装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严格核对安!装、拆卸人员—人证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
【。
五、监】。督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建?。筑安监机《构实施
】。。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七、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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