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第8《0号
《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定:。。。义)
》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第五条(部】门职责) —
,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