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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 :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 第:五条(?。部门职责) —    —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 ,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