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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定义) 】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第四条》(政:府责:任,)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 :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  ?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