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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定义) !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第《四条(政府责—任)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第五条(部【门职责)  !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