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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 : 第80《号  《  :。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定义)】 ,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 第四条(政府】责任)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第五条(部门职!责) 《 ,。。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