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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 :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 ,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