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
《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定义?)
》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
:
第四条(【政,府责任)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 ,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
《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
》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
?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
《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
—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
》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