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2012年 建标库
附件四 拆除(待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一、工地围挡
    1、拆迁工地实施拆除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内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m。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2、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3、拆除完毕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的储备用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确保工地内管理有序。

二、工地交通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要确保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基本交通出行条件。

三、工地运输
    拆除工地垃圾清运时应落实“四有两不”要求,即做到施工工地有围挡、工地出入口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车辆装载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

四、工地搭临
    拆除工地内不得搭建临时生活设施;待建工地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设施;待拆工程内严禁住人。

五、旧料堆放
    拆除旧料应集中分类有序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旧料。

六、工地对外形象
    1、拆迁(除)现场的周围应当按照拆迁(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拆除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的建筑物时必须设置密目网,搭设脚手架并设防护隔离棚,实行封闭拆除。定期对围挡周边进行保洁,保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3、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高压洒水设施(危旧房除外),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边洒水。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4、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分类堆放并在拆除施工完毕3日内清运完毕;未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5、拆除工程完工后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七、地下管线保护和资源保护
    见“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