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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 ,(2000》年8月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四条(责—任单:位)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 》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 ?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  《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 ,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  ?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 : ,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 ?。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 《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 》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