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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责任》。。单位)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 ?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 : 》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 : 《。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 :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 ,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 , : : 第十条(优】惠申请) —。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 ,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  :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 ?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