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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 : (2000年8月!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 第四条(责任】单位:)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 ,。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 :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 : —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 ? :。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