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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8月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 ,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责任单位)】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 ,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 , 》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 :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 ?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  《。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 , 《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 , ,  :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 》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 ,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 ,。。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