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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 (2000年8月!7日:。沪,府发〔?2000〕39号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 ,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  :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 , ,   ?。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 :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   《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 ?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 :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 : ,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 ,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 ,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 《。 , 第十条(优!惠申请) —  ?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 ,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 : 》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 ? , ,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