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