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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