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