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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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