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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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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