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