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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 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十条 本!省境内无《定河、渭河、洛河、!泾河:、汉江、嘉陵江、丹!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省—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江河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小型【水工程除设区的市】边界河流外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在其他江河—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水工程建设申】请,的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利用雨水【、洪水?和,中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地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深层《地,下水:应当限量开采在容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的!。水位
第《十六条 《耗水较大《的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金应当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或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省境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江!河合理流量或—。者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管水库和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管水库和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下降:。等水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全!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的活?动
城市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地,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省、!跨设区的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市、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健全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中水【。和雨水作业
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十,六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水—政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执法标志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水资?源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井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