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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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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 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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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每2年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还!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 施工升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相应—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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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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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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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要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按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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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产—权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 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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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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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购置起》重机械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及部件确【保,配件或部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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