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 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每2年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还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
施工升】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相应》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
? :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在—用设备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 “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要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按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
? 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产权单位】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设备的保》。。养时间 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购置起重!机械:生产企业认可的配件!及部件确保配件或部!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