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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 第七章 罚则 】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