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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 第八章 其他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