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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