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三)项—目法人明确》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