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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