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