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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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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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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
,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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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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