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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 ,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