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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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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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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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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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七章 罚则!
,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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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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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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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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