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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公【路交通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十二五”期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管养列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十二五路—网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列》入,车辆购置税实—行,定额补助的国省道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设区市为主体的建设!机制 ! 第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分新建、改【建、路面重建三类】。 : ?    新建是【。指现有省道路网【未,连通:的断头路的建—设,项目;改建》是指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建:。设项目;路面—重建是指《完全利用老》路、仅铺设路面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上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计划;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前,期工作的管理与审批!监,督、:。检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定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申报、!落实批准(认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协调和项目实施【管理  】   项《目法人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承—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廉政、环》。保等管理责任 【。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第七条 】。新建、改建二级以】上,(合二级)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应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路—面重建?。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 ,。 : 第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     》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新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二》阶段设计《的,改,建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实施一》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 ?第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提前组!织编制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 第十一!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经省公路管理局审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纳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    【 (三)项》目法人明确 !    《 (四)提》。交了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承诺书 】。。 , 第十二条 】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可《。优先考虑设区—市上年度未列入【计划但已全面开工且!资金筹措有力、实施!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规划内项目 【 ? 第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需:变更计划的需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并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由, :     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经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设区市政府相—关机构核《准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 , :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 — ?。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   》 ,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 《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作《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利顷利实施! ? ,     》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或批《复,里程开工建设、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进度严重滞后、存】在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七章罚则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程?设计变更《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单位批!准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应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      【 ,  1.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   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的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 :      —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 :    《   ? 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     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   —      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      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 ,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月?2 8号前》将本月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 》 第五《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各设?区,市自筹 《。 —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 《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 》 第二?十八条 定额补助资!金待年度计》划批准且办》理施:工许可后拨付5【0%项目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报表每【季度按比例拨—付一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5【% 《   《  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和质】量考核情况拨付给】项目法人 】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省、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上?级部门审计》检查 第六章【 交工、竣工验收 !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 !。 ? , 第三—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 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加》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和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前》。。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 —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2年 》 :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计划时间开!工建设?。。。或进:度严重滞后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减该设区市】下年度计《划,规模的10%—一20?% ? 第】三十七?条 对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不完善!的建设?项目暂停拨》付定额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 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质量和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缩减】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按实际规模—。和,技术:标准重新核定—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时?存在未完《工程和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返工《至合格并扣减该【项目5?%定额补《助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计】划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在该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下,一年度计划中—核减擅自变更—项目的定额补助资金! 第八章 其他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