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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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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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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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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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 , :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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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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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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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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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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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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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 ?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 —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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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 — :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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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 《。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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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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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 ,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 ,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 — :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 ? 《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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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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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 — ,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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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 : 《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一)转!包,工程的;
】。 :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 :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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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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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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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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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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