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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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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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 :。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 》。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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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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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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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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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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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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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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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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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 【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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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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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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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 , 《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
《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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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
》 《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 : , 》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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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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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 》 ?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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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 《 ?。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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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一)》转包工程《的;:
《 :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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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 , 《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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