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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 :    《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 :  》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  ?  :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  ?  :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  ?  :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   —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     【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     》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 》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      【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      】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 ,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 ,       【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 ?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   》 ,    《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 《  :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       【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     【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   ?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 》    》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一)转包工—程的; —   ?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  : ,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    《 ,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    《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   ?。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