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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    【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 】 ,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 :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 【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   ?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  ?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 , ,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  十、《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 ,   【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 :     十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转:包工程的规定处罚 !    —     (—一)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二,)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本单位不符且与本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 ,  ?。       (四!)工程主《体结构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由该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购买《的 】 ,    十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一)《肢解发包工程的; !      】  : ,(二)?指定分包单位、生】产厂或供应商—的;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 : ,        】(四)非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原因不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   《      (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   (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       】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       【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       !。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    《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 ,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     》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       【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      【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       !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一)转包工程】的,;     !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    《  (三)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  :(四)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   】。。  十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秩序监管的职【责规范?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市:。区两:级建委要《。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 ,     十八!、,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