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缆线布放
7.6.1 建筑物内缆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征、使用要求、需求分布以及所选用导体与缆线的类型、外形尺寸及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缆线敷设时,应采用导管、桥架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槽盒、托盘引出至信息插座.可采用金属导管敷设;
2)吊顶内宜采用金属托盘、槽盒的方式敷设;
3)吊顶或地板下缆线引入至办公家具桌面宜采用垂直槽盒方式及利用家具内管槽敷设;
4)墙体内应采用穿导管方式敷设;
5)大开间地面布放缆线时,根据环境条件宜选用架空地板下或网络地板内的托盘、槽盒方式敷设。
2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选用穿楼板电缆孔、导管或桥架、电缆竖井三种方式敷设。
7.6.2 建筑群之间的缆线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方式敷设。
7.6.3 明敷缆线应符合室内或室外敷设场所环境特征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线卡沿墙体、顶棚、建筑物构件表面或家具上直接敷设,固定间距不宜大于1m。
2 缆线不应直接敷设于建筑物的顶棚内、顶棚抹灰层、墙体保温层及装饰板内。
3 明敷缆线与其他管线交叉贴邻时,应按防护要求采取保护隔离措施。
4 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采用钢管保护。
7.6.4 综合布线系统管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6.4的规定。
表7.6.4 管线敷设弯曲半径
注:当缆线采用电缆桥架布放时,桥架内侧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00mm。
7.6.5 缆线布放在导管与槽盒内的管径与截面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利用率和截面利用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d——缆线外径;
D——管道内径。
式中:A1——穿在管内的缆线总截面积;
A——管径的内截面积。
2 弯导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3 导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或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
4 导管内穿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以下光缆时,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5 槽盒内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7.6.6 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 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终接。
3 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4 采用金属加强芯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在配线柜处预留长度应为3m~5m;
2)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光纤预留长度应为1m~1.5m;
3)光缆在信息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5m;
4)光缆纤芯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6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6.6的规定。
表7.6.6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
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7.6.7 缆线布放的路由中不应有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