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干线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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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对绞》电缆根数、大对数】电缆总?。对数及光《缆,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与缆线的规》格并应留有备份【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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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干线子系统】。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或光缆备—份及电缆与光缆【。互为备份的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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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当电话【交换机和《计算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时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缆线来》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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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在建《筑物若干设备间之】间,设备:间与进线间及同一】层或:各层电信间》之间宜设置》干线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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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主干电《缆和:光缆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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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1》个电话?8位:模块:通用:插座配置1对线【。并应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预留不小—于,1,0%的备用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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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数据—业务应?按每:台以太网交换机【设,置1个主干端口和1!个备份端口配置【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应按4》对线对容量配置【当主干?端口为光端口时应】按1:芯或2芯光纤容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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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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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物配线设备—。处各:类设备?缆线和跳线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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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设备间配《线设备(B》D,)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干缆: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主干缆?。线的容?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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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设备应【用的:光、电?。主干端口容量相【一致:。或,与,。干线侧配线设备容】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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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满足《。引入:缆线的容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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