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干线子》系统
【
5.3.1 !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对绞电缆根数、大】对数电缆总对数及光!缆,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与缆线的规》格并:应留有备份容量
!
5.3.2! 干线子系—统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或光—缆备:份及电缆与光缆【互为备份的路—由
5.!3.3 》当电话交《。换机和计算》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时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缆】。线来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
5.3!.4 在建筑物若!干设:备间之间设备—间与进线间》及同一?层或各层电信—间之间宜《设置干线《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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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主干电缆和】光缆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 对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1个电—话8位模块通用插】座配置1《对线并应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预】留不小于10%的备!用线:对
《
《 ?2 对数》据业务应按每台以太!。网交换?机设置1个主干端口!。和1个备份端口配置!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应按《4对:线对容量配置—当主干端口为光端口!时应按1芯或2【芯光纤容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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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
》
《 4: 建筑物》配线设备处各类设】备缆线和跳线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的规定】。。
5.3!.,6 设备间—配线设备(BD【)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主,干缆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主干缆!线的容?量相一?致
【 : , 2 设备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设备应用《的光、电《主干端口容量相一】致或与干线侧配线设!备容量相同
】
? 3 外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满》足引入缆线的容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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