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3 本条提倡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条规定环保设施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这是环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保证处理达标的关键因素,目前自动控制技术水平完全能够满足要求。
3.0.5 废气的特性主要指其理化特性,包括:化学成分、温度、浓度、沸点、爆炸性、亲水性和腐蚀性等。
3.0.6 废气和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出筒或烟囱高度已有国家标准,根据其行业不同,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电镀行业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等,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3.0.8 本条强调清污分流的设计原则,同时强调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污水处理工艺及合理的废水分类排放方案。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取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排放,废水未经处理,会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