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4.9  除尘设备

4.9.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允许的粉尘排放限值、除尘系统粉尘的起始浓度和粉尘理化特性等综合因素合理选用。

4.9.2  除尘器,宜采用干式除尘器。当同时处理粉尘和有害气体时,可采用湿式或干、湿一体化除尘净化设备。

4.9.3  当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高湿粉尘时,除尘器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4.9.4  搬运、处置从除尘器卸下来的粉尘,应采取密闭运输、润湿、粒化等措施。

4.9.5  对粉料可直接回用的拆包机、料仓和混砂机等产尘设备,宜采用直接装在设备上的除尘机组。

4.9.6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其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4.9.7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