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除尘设备
4.9.1 除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允许的粉尘排放限值、除尘系统粉尘的起始浓度和粉尘理化特性等综合因素合理选用。
4.9.2 除尘器,宜采用干式除尘器。当同时处理粉尘和有害气体时,可采用湿式或干、湿一体化除尘净化设备。
4.9.3 当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高湿粉尘时,除尘器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4.9.4 搬运、处置从除尘器卸下来的粉尘,应采取密闭运输、润湿、粒化等措施。
4.9.5 对粉料可直接回用的拆包机、料仓和混砂机等产尘设备,宜采用直接装在设备上的除尘机组。
4.9.6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其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4.9.7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