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贮存区域
4.2.1 建设项目应设置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4.2.2 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4.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宜按不大于20d的处理量计算。
4.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货物堆高不宜超过3.5m。
4.2.5 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防渗漏,其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印制电路板等的贮存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4.2.6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在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4.2.7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