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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 ,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八条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 第二十一条 【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 ,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