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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 第九?条 :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