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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 ? 第九条《 ,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二条: ,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  :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第二十八条 —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