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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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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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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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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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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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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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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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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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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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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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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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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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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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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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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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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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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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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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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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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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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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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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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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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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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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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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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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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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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