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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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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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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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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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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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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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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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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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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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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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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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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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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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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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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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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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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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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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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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