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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一条? ,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