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三条 ?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 第十七条 【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 :第二:十一条 《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 第:二,十三条 《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第二十八条 !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