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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第》二十三条 》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