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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  ?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 第六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及其生均净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生净《。用地面积应当—适当提高; —。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 ?   ?。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    现有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达到前款!标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用地面积 ! 第十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校舍的征用人应当!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规?定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一条 因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停《办、合并、搬迁【、扩建中小学校【需对原中小学校【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县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拨款;(】二)教育费附加;(!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第十》四条: :新,区,成,片开发?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十五:。条 :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九十日内将学】校产权?资料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第十六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安:。排中小学校用地并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配套建!设 ? : 第十七条 !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八条: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学《校用地和校舍—的,使用管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禁?止兴建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设【施  —  :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 —    《 ,(二)加《油站、高压电—线和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或】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中小《学校正门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保持通畅【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正门、侧】门前:的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一【周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转!让、:抵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一)在中小学【校用地上兴建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二!)在中小《学校围墙《外倚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