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2年 建标库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规字〔2012〕257号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1)、规划控制指标核查表(附件2)、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

第四条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第五条 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所提供的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边界线、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
    (二)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
    (三)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出入口;
    (四)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及角点轴号;
    (五)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
    (六)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控高区)的标高;
    (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六条 总平面图尺寸标注及文字说明:
    (一)拟建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界、规划外部条件、建设控制线及地块内部道路的相对距离,应标注外墙边(含外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与上述控制线的相对尺寸;
    (二)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应标注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净尺寸,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
    (三)相对距离的标注尺寸采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数据精度控制在小数点后一位,实际控制尺寸应大于地形图测算尺寸0.5米。
    (四)绿化用地、室外停车场、底层架空层、顶层设置阁楼或跃层、需要拆除的建筑等应用文字标明。

第七条 分期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绘制要求:
    (一)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注明建设时序;
    (二)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及规模;
    (三)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四)对未报待建的建筑用粗虚线绘制,并与报建项目有所区分。

第八条 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一)注明各层建筑面积,标注房间、阳台等主要功能区的名称;
    (二)室内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注明有效停车面积;
    (三)注明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

第九条 建筑单体的立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一)与平面图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应绘制齐全,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
    (二)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位置,两端标注轴线编号;
    (三)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及关键控制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
    (四)标注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

第十条 建筑单体的剖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
    (一)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二)标注建筑总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室内外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三)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注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
    (四)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

第十一条 结构基础平面图图纸绘制内容及要求:
    (一)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
    (二)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中《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