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
一、概—念界定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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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
!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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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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