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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 ,。 ?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   ?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 二、》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五、其他 【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