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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 》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 ,
? 二、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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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 】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五、《其,他
》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
: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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