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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
》 二、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 ,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
【 ,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五、其他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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