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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 一、概念界定【 《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      —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 , 《。二、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五—、其他 】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 ,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