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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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 ,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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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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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
【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
,。。
《。
,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
》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
【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 !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 — ,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
:
, ? 《 :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
—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
《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
, 》 《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 — ,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 ,。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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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
】 ,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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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项目!如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予以拆除
!
《 (四》)对:。本办:法,实行前存在超建【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再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无须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市房管局凭【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签署意见的确认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五、】其,他
— (—一)对2004年】6月9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之后:又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
》。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合《理误差?外(含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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