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8-2003 建标库

6.3  消防控制室

6.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设备位置等均已有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上述的国家规范的要求,并能便于直接瞭望各门消防炮的运作情况,使之操作方便。

    1  若因地理位置、建筑物遮挡等客观原因,不便瞭望,可采用辅助瞭望设备,如望远镜、摄像系统、监视器等辅助手段,以便观察各门消防炮的动作。

    2  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炮系统扑救火灾时的控制中心和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的关键部位,因此,应具有良好的自身保护措施,防火、防尘、防水是最基本的要求。

    3  控制室不宜过小,否则将影响值班人员的工作和设备维护,过大将造成浪费。本条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室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提出了要求,在布置时应合理布置系统设备,并留有必需的维修空间。

6.3.2  消防控制室可对系统的主要设备进行集中控制与联动控制,因此,各种设备的操作信号均需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以方便火灾时的统一指挥,使消防控制室真正起到防火管理、警卫管理、设备管理、信息管理和灭火控制中心及指挥中心的作用。这样既可方便平时检查设备的运行和系统联动的情况,又能确保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控制室内能远程控制操作或自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