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8-2003 建标库

6  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  可靠的供电是消防炮系统正常工作的重要保证。消防炮系统属消防用电设备,其电负荷等级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来划分,并按规定的不同负荷级别要求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且已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6.1.2  消防炮系统不仅应用于火灾危险场所,还大量应用于油码头、气码头、油罐区、飞机库等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系统在该类场所使用时,要求系统的电气设备和安装满足防爆要求,对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本条规定在上述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设计、使用本系统时,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3  消防炮系统的电气设备,牵涉的面较广,有低压电机、高压电机、柴油机动力机组等,供电方式有直流供电、交流供电等。为便于系统管理和系统维护,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本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

6.1.4  系统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控制线等,除要求规格合适和连接可靠外,还要考虑发生火灾时系统配电线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6.1.5  本条对消防炮系统的电缆敷设提出了要求,规定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6.1.6  消防炮系统在较多的应用场所需设置消防炮塔,因消防炮塔较高,所以系统需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以保证系统安全,并避免因雷击而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十分重要的。本条规定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