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8-2003 建标库

6.3  消防控制室

6.3.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

    2  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

    3  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6.3.2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并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

    2  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

    3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

    4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

    5  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6  其他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