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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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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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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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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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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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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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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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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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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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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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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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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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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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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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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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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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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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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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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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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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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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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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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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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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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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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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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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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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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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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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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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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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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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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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