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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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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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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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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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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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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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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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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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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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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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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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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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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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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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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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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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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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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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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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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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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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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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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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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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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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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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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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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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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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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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