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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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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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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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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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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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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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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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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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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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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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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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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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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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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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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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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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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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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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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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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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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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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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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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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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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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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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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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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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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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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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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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