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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 ,。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