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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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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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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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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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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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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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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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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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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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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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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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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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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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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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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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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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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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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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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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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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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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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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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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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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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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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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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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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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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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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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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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