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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   第》七条 ?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