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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 ,第七条 《。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