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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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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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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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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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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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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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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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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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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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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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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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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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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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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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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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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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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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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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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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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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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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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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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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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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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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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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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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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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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