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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 :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 第十一条 —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