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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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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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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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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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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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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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 《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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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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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第十一条 》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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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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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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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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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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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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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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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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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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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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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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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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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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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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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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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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