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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 第十六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七【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