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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 ,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    《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 ,  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    第八条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  ?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   第》十七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