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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西安市规划局 】 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建住局、规!。划分局?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城投集—。。。团, ,     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于4月18日】市交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市建委 】市规划局 — 2013—年5:月7日 第一条! 市规划局、市建】委,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是停车》。位易地代建的审批】部门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审?签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必须由管委!会进行审批 — 》 第二条 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城改、棚《改项目?)配建?所缺停车位》统一由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 【 第三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可选择》城投集团作为代建】单位也可《自行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等实施代建工【作 ? 第四条! 开发区、切块地区!若委托城投集—团代建的由城投集团!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址建设!;若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代,建的由实施代建的】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并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选址建设!代建的停车场位置】要,优,先在接近原项目位置!附近:选,址, 】第五:条 为掌握全市【停车位?代建:。情况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将代建审【批表:以及代建协议及时】报送市建委备案 ! ,   城《改、棚改项目实【。施易地代建的市【城改办(棚》改办)应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联?审, 第六条 代!建审批表以及协议】应作:为原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专项验收的审查要】件之一 《    《 对于未按》照规:划总:评图审批要求进行停!车位配建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停车位易地!建设手续《后方可验收》。备案 《  :  市建委应—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市城改》办(棚改办)等行】政委托单位项—。目配建车《位专项验收》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独《立计算车位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停车位不可【相,互平衡计算缺建停】车位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超建停车位的项目】可,按照优惠政策享受】。补助等规定执行 】 第八》条 代建资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核【定缴纳标准根据原建!设,项目所处的分区位】置(Ⅰ?类区:域为明城墙内;Ⅱ类!区域为二环内—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Ⅲ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Ⅳ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统一按【照,工程建设总成本的】1.5倍收》取,代,建资金数额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5【年进行一次修正 】     四类区】域每车位《代建资金标准—是     【Ⅰ类区域《37.5万》元   》  Ⅱ类《区域34.5—万元  》  : Ⅲ类区《域31.5》万元 《 ,  : Ⅳ类区域27万元! 第九条 代!建,资,金的管理必须—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以外的用途 【 第十条 城【投集团在签署代建】协议后?收取代建资金若某一!项目:费用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代建项目《继,。续使用城投》集团应负《责对代?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所确定的代】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要求与第八、九!条相同?。各管:委会应对《代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的项目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必—须报市?预决算审查办—。审查备案审》查,。结果作为项目计划、!。资金计划、资金结算!、项目决《算的主?要依据?     开发区!、切块地区》可指定相应预决算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备案 】 第十?三,条, 易:地代建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资【源由易?。地代建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纳入代建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实施后续】代建停车场项—目以及停车》场运营维护工作 】 , 第十四》条 代建资金—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使用并及】时告知资《。金缴:。。纳单:位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内仍无法实施—的经交委会》审议通过后》代建资金接》受,全市统一归集—、调配? , , 第?十,五条 城投集团、开!发区代建单位与资金!缴纳: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后应当年【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选—址开工建设 【 第十六条 易】地停车位的》建设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类标!准建设即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或,立体机械停》车塔库平面》。类的停车位不能作】为易地代建范围 】 第《十七:。条 若代建的停车位!属独立选址建设【的按实际《数,量计算任《务量;若代建的【停车位与市》上下:。达的公?共停车位年度建【设任务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的》代建的部分单独核】算任务量《 第》十八条 易地停【车,位的验收标准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并达到使用条—件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应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进行验收】机械车?库应有质监部—门,的,验收意见易地代建】的验收主《。要对停车位数—量,进,行考核验收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城投等单位参!加验:收完毕?后各部?门应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代建停车》位建设?任,务若由市城投集团】实,施的则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单位相应【增加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建设若?属于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的验收工作应—自行组织但》需邀请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监督并签署意】见验收后建设车【位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条 易地代建】的,车位通过验收—后,不再享受市级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 第二十】一条 2008年4!月1:0日以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每车位【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建设:。。成本的60%(Ⅰ类!。。15万?元、:Ⅱ类1?3.8万元、Ⅲ类1!2.6万元、Ⅳ类】10:.8万元)计—算并委托建》设2008年4月】10日(含1—0日)之后2—013年4》月1:8,日之: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的建设成本(Ⅰ】类25万元、Ⅱ类】23万元、》Ⅲ类21万元、Ⅳ】类18万元》)作为计算标准委托!建设若单个项—目,缺建车位数量较多】时开发单位应在同类!。区域自行征地补建停!车位并达到规划【。要,求,标准本条所指—通过:规划审批的时—间节点以规划总平】图加盖规划部门审核!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实》施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