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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规划局 【 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建住局、规【划分局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城投集团 】     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于4月18日—市交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市建!委 市规【划,局 2—01:3年5月7》日 第》一条 市规划局、】市建委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是》停车位易地代建的】审批部门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审签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必》须由管委会进行审】批 ? 》 第二条《 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城改?、棚改?项目)配建所缺停车!位统一由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 ? 第三】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可选择?城,投集团?作为代建单位也可自!行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等实施《代建工?作 : , 《 第四条 —开发区、切块地【区若委托城投—集团代建的》由城投集团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址:建设:;若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代建的由实【施代:。建的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并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选址建设】。代建的停《车场:位置要优先在接近】原项目位《置附:近选址 ! 第五条 为掌握!全市停车位》。代建:情况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将代建审批》表以及代建》协议及时《报送市建委备—案     【城改、棚改项目实施!易地代建的市城改】。办,。(棚改办)》应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联审 第】六条 ?代建审批表以及协】议应作为原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专:项验收?的审查要件之一 ! ,   对于未按照规!划总评图审批要【求进:行停车位配建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停车位易地建设】手续:后方可验收备案 ! , ,  市建委》应,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市城改办(棚—改办)等行》政委托单位项—目配建车位专项验】收,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独立计算》车位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停车位不《。可相互平衡》。计算缺建停车位【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超建停车位的项【目可按照优》惠政策享《受补助等规定执行 ! , 第八条 代建】资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核》定缴纳标准根—据,原建:设项目所处的分【区位:置(:Ⅰ类区域为明—。城,墙,内;Ⅱ类区域为二】环内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Ⅲ《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Ⅳ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统一!按照工程建设总成】。本的1?.5:倍收取代建资金【数额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5年【进行一次修正 【     四—类区域每车位代【建资金?标准是   【  :Ⅰ类区域37—.5万元  【   Ⅱ类区域34!.5万元《     Ⅲ类】区域31.5万元 !     Ⅳ类区】域,27万元 》 第九条 【代建资金的管理必】须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城投集?团在签署代建—协议后收取代—建资金若某一项目费!用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代建项目继续使用】城投集团应》。负责:对代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所确:。定的代?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要?求与:第八、九《条相同各管委会【应对代?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 —。 ,第十二条 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的项目》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必须:报市预决算审查办审!查备案审查结果【作为项目计划—、资金计划、资【金结算、项目决算的!主要依?据     开发!区、切?。块地区可指定相应】预,决算: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备《案, , , , 第十三条 易地】代建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资源由易》地代建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纳入代建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实施】后续:。代建停车场》项目以?及停车场《运营维护工作 】 第十四条 代建!资金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使【用并及时告知资金缴!。纳单位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内!仍无法实施的经交委!会审议通《过后:代建资金接受—全,市统一?归,集、调配 — 第?十五条 城投集【团、开发《区代建单《位与资金《缴,纳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后应当》年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选址开工建设 】 ,。 第十六条 【易地停车位的建设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类标《准建设即《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或立体机械停!车塔库平面类的停车!位不:能作为易地代—建范围 【第十七条 若—代建的停车》位属独立选址建【设的按实际数量【计算任务量;若代】。建的停车《位与市上下达的公】共停车位年度建设】任务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的代建的《部,分单独核算任务量】。 第十八【条 易地《停车位的验》收标准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并,达到使用条件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应!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进行验收机械车库】应,有质监?部门:的验收意《见易:地代建的验收主要】对停车位数量进行考!核验收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城投等单位参加验收!完毕后各《部,门应签?署验收意见 — ,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代建停车《位建设任务若由市】城投集团实施—的则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单位相—应增加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建设若属于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的验收工【作应自?行,组织但需邀请—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监督并签署】意见验收后建设【车位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 第二十条 —易地:。代建的车位》通过验收后不再享受!市级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 第二十一条! 200《。8年4月10日以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每车!位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建设成本的【。60%(Ⅰ类1【5万元、Ⅱ》类13.8万元【、Ⅲ类12》.6万?元,、Ⅳ类?10.8万》元)计?算并委托建设2【008年4月—。10日(含10日)!之后2013年4月!。18日之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的建—设成:本(Ⅰ类25—万元、Ⅱ类》23万元《、Ⅲ类21万元、】Ⅳ类1?8万元)作》为计算标准委托【建设若单个项目缺建!车,位数量较多时开【发单位应在同—类区域自行征地【。补建停车位》并达:到,规划要求标准本【。条所指通过规—划审批的时间节点以!规划总平图加盖【规划部门审核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实!施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