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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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西安?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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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城改办(棚改—办)各区县建—。住局、规《划分局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城投【集团
《 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于?4月18日市—交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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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 市规划局】
2013】年5月7日》
第一》条 市?规划局、市建—委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是停车位易地代!建,的审批部门》。。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审签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必须由管【委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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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城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城【改、棚改项目)【配建所缺《停车位统一由—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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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可选择城投【集团作为代》建单:位也可自行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等?实,施,代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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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发!区、切块地区—若委托城《投集:团,代建的由城投—集团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选址建设;》若委托管委会下属】的投资公司或建设】公,司,代,建的由?实施代建的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收取代建【资金并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选址《。建设代建的停—车场位置要优先【在接近原项目位置附!近,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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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为掌握全】市,停车位代建情况开发!区、切?块地区管委会—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将代建审批表!以及代建协议—及时报?。送,市建委备案
】 , 城改、》棚,改项目实施易地代建!的市城改办(棚改】。办)应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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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建审批表以及—协议:应作为?原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专项验收》的审查要件之一
! 对于未按】照规划总评图审【批要求进行停—车位配建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在建设单!位完成停车位易地】建设:手续后方可验收【备案:
市建】委应对?各开发区、切块地区!、市城改办(棚【改办)等行》政委托单《位项目配建车位专项!验收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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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独立计算》车,位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停车位不《可相:互平衡?计,算缺:建停车位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超建停车位的项目!可,按照优?惠,政策享?受,补助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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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资金的标准【由全:市统一?核定缴纳标准根据原!建设项目《所处的分区》位置(Ⅰ《类区域为《明城墙内;》Ⅱ类区域《为二环内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Ⅲ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Ⅳ—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统一按》照,工程建设总成本的1!。.5倍收取代建资金!数,额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5年进】行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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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域,每车:位代:建资金标准是
! Ⅰ类区—域37.5万元
! Ⅱ类区【域34.5万元【
? Ⅲ类区域31!.5万元
【 , Ⅳ类区域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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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建资金!的管:理必须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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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投集团!在签署代《建协议后收》取代建资《金若某一项》目费用?。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代建项目继续【使用城投集团应负】责对代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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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所确定的—代建单?位对资金的》使用要求与第八、】九条相?同各:管委会应《对,代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 ?市城投集《团实施?易地代建的项目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必须?报市:预决:。算审查办审查备案】审查:结,果作为项《目计划、资金计【。划、资?金结:算、项目决算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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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切块地?区可指?定相应预《决算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易地代建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资源【由易地?。代建: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纳入代建》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实施后续代—建停车场项目—以,及停车场运营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代建资金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使,用并及时告知资金缴!纳单位?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两年两?年内仍无《法实施的经交委会】审议通过《后代建资《金接受全市》统一归?集、调配
】第十五条 》城投:集团、开发区—代建单?。位与资金缴纳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后】应当年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选,址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易地停车位的】建设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位易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类—标,。。准建设即《。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或立?体机械停车》塔库平面类的停车位!不能作?为易:地代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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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若代】建,的,停车:位属独立选》址建设的按实际数】量计算任务》量;若代建的停车】位与市上下达的公】共停车位年度建设】任务合?并为一个《项目建设的代建【。的部分单独核算任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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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易地!停车位的验收标【准要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并达到】使用条?件地上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应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进行验收】机械车库应有质监】部门的?。验收意?见,易地:代建的验收》主要:对停车位数》量,进行考核验收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城】投等单?位参:加验:收完毕后各部门应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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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代建停—车位建设任务若【由市城投集团实施】的则: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单位相应增】加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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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开发区、切块】地区的建设若属于】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的,验收工作应自—行组织?但需邀请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监?督并签署意见验收后!建设车位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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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易地代!建的车位通》过验收?后不再享受市级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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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2!008?年4月10日以【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每车位《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建设成本的》60:%(Ⅰ类15万元】、Ⅱ类13.8万元!。、Ⅲ类?1,2.6万元、—Ⅳ类10.8—。万元)计算》并委:托建设2008年】4月10日(含【1,0日)之后2—01:3年4?月18日《之前通过规划审批】但未验?收的项目若配—建停车?位不足的按本规定分!区,。域测算的建设成本】(Ⅰ类25万元、Ⅱ!类,23万元、Ⅲ—类,21万?元、Ⅳ类18万元】)作为计算标准【委托建设《若单:个项:。目缺建车位》数量较多时开发单位!应在同类区域自【行征地?补建停车《位并达到规划要求标!准本条所指通过【规划审批的》。时间节?。点以规划总平图加】盖规划部《门,审核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实施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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