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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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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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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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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 ,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
《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 (》一)申?。请文件?
》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
: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 ,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
《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
,。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
,。。
: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 ,。 :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
,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
》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
《 ,。 (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
1、踏!勘工程场地》;
?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
—
? 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 7《、会议总结》
》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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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 (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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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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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
第十六条 —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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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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