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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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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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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 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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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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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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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
》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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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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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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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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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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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
》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
(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
: ,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 1、踏勘工程【场地;
— , ,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
—
, : , 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
】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 :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 :。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
, (》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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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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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
第》十六条 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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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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