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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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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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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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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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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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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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
《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
: ?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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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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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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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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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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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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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 《(一)申请》文件
【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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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 :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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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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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
》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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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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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 ,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 1、踏勘工!程场地;
】。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
: , , 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 ?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 ,。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 (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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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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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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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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