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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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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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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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