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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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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