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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