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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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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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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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娄?政办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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