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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十? ,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
【表,九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
,注1、●可相容【 《。×不相容 】△一定条《件下可相容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
? 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均不可相容其他!用地
【 4、居住用—地中所有兼容—的其他建筑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 5》、其他商业、—商,务、服?务设施用地中—兼容居住用》地的: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局部—。地段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
!6,、片:。区内局部地块—适用兼容性改变【用地用?途后形?。成插花地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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