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五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表】四 建筑高度—控制表
【
【。 用地临界
【 历史—街,区、文物
》
《 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
— 城市24米—以上:主次:干道
?
沿蓝【线、绿线周边
【。
—
高度!控制
— 控制范围内应符!合紫线
《
!规划规定控制—。范围外?进
行】城市设?计后确定
【 ,
【 H≤1.5(B+!b)特殊情况下建
!
? 筑物满!足,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
】 , ? 线总体面宽】。要求后局部面—。宽在
《 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且】不超过
— 建设!用,地边:线的20%后—该,部分建
【 筑物不》受上述规定控制
】。
, :
》 临《城市开敞《空间H≤
》
!50m的建筑按【不小于?
】 1?:1退让距》离,控制:高
》 —度重要景观地段【须满
足!城市设计要求
】
!
,
,。
注表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
B为【河道或城市道路宽度!;
》 b?为退让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