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五《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
表四 —建筑高?。度控制表《
! ?用地临界
》
》历,。史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
】 城市24米】以上:主,次干道
《
: 沿蓝线、绿】线周边
—
】 高度控制【
控【制,范围内应符合紫【线
:
— 规划规定控】制范围?外进:
,
行—城市设计后确定
】
》
H≤1!。.5(B+》b)特殊情况下建】
— 筑物满足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
! 线总《体面宽要求后局部】面宽在?。
,
》 ,。 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且》不超过
! 建》设用地?边线的20%后【该部分建
【 筑物不—受上述?规定控制
】 :
—临城:市开敞空间H≤【
】 50m的—建筑:按不小于
! , 1》:1退让距离—控制高
— 度】重要景观地段须满】
足城】市设:计要求
!
】注表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
? B为河》道或城市道路宽度】;,
b为】。退让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