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五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
表四 建》筑高:。度控制表
!
? , 用地临—界
历】史街区、文物
【
: , 保?护单:。。位控制范围
【 ,。
《
城市2】4米以上主次干道
!
》沿蓝线?、绿线?周边:
【
高】度控制
《
》控制范围内应—符合紫线
【 , —规划规定控制范【围外:进
:
行城【市设计后《确定
—
— H?≤1.?5(B+《b)特殊情况—下建
! 筑《物,满足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
! 线》总,体面:宽要求?后局部面《。宽在
】 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要【求且不超过》
: , ? , 建设》。用地边线的2—0%后该《部分建
】 筑物不受上述【规定控制
!
【临城市?开敞空间H≤
【
》 50—。m的建筑按不小【于
《 【1:1退让》距离控制高
! ? 度重》要,景观地段须》满
足】城市设?计要求?
: ? ,
【。
注表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B【为河道或城市道【路,宽度;?。
b【为退让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