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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东台—市实施?。。细,则(试行) 【 :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技术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按省技》术,。规定执行 —。 :。 , 2.2.】4 住宅《用地上配建商—业,用,。房(除菜场)的【面积不应超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 【。。 2.》3.1 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 !2.3.《3 注5.工业用】。地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2.4.4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3.2.—。1,5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 — 3.《3.3?.,1 注3《.建:筑物退?界距:离,一般按照土地使用权!。边界计?算因土地指标等因素!土地使用权边界和】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为准 】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3.3.7》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要《。求以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 【。 3.3.》4.1.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应满足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最小间!距对照表;道路规】划宽度≥《40米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为道路规划》宽度的1/2 【 :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依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0〕!。145号《执行 】 3.》3.4.《8 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缕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 《 ,3.:5.2 原》。则上停车和》绿地率不能在同【一地块上《重复计算;》因特殊原因》。绿地率无法提—高的地?块用作停车的—植草:砖面:积折算?绿,化面:积不大于20%植草!。砖按总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可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 配建?指标 《。 ! 大类 】 小类》 【小汽车? —自行车 》 : ! 住宅 【。 商品房 】。 独《立式住宅 【 : 车位/户 ! 1 !1.5 !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户 ! 0.6 — : 2.》0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户! ? 0《.4 》 3.0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户 《 0.—3 【3.:。0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5 3!.0 》 ,。。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1.【8 》 2.0 ! ! :商业 】 金融 — 商业 】 车位—/100m2 】 ? 0.6 【。 , 5.0 ! 】 , 金融《业, 》 ,车位/100m2 !。 0.2】 6.0! 》 — 服》务业 》 , 车位/100m!2 【1.3 !4.0 — 【 市场【 车位】/100《m2: ? : 1.0 》 ? 6.0 — 】 ?。 餐饮 【 , ?。车位/100—m2 ?。 1.【3 4】.0 《 ,。 — ,。 ? 医疗 》 卫生! 》 综合医院 【 ? 车位?/,。100m2 — : 1.5 】 ? 1.0 》 》 《。 社—区医院 《 车位/1!00m2《 :。 : 1 《 1.5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 :0.:8 1】.5 【 : 》 卫生防—疫站 ?。 : ?车位/?100m2》 —0,.6:。 , 《 , 3:.0 》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名:学生 【 5.0 — , ? 50.0 【 【 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6【0.0 ! !小学、?幼儿园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 8:.0 【 ,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 0.】2 《 0.4/职】工 》 ? 《 ?仓库 ? 车—。位/:100m2 【 0.4【 , 《 0.4/职工【 【 3《.8.2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居住【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宜【大于总车位》数的:20%经济适—用小区可酌》情放:。宽但也不宜》大于:。30%镇区不宜大】于35% 】 , 3.8.3!。 因土地指标—因素地块内不能满足!配建:停车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邻近】地块补足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3,。.8.?4,。 鼓励利《用下:地空间配建停—车位;有条件的鼓励!建,设3层以上独立【。式车库此类车库规】费,按,规定交纳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3.》9 非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并《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设计及配!套 : ? 《 5.7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 ,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之前规—划部门已提出规划】条件且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要求执行 —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