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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东:台市实施细则(【试行:)  —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技术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按省技术规!。定执行 — 2【.2.4 住宅用地!上配建商业用房(除!菜场)的面积不应超!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 !。。 :。 ?。2.3.1 —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 】 : —2.3?.,3 注5.工业用】地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4.【4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3.2—.,15: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 3】.3.?3.1 注3.建】筑物退?界距离一般按照土】。地使用权边》界计算因《土,。地指标?等因素土地使用权】边界和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为准《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3?.3.7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要?求以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 《 , 3.3.【4.1.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应《满足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最小—。间距对照表》;,道路规划宽度—≥40米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为道》路规划宽度的—1/2 【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依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0〕145号—。执行 — 》3.3.4.8【 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缕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 3?.5.2 原—则上停?车和:。绿,地,率不能在同一—地块上重复》计,算;因特殊原因【绿地率无《法,提高的地块用—。作停车?的植草砖面积—折算:绿化面积《不大于2《。0%:植,草砖按总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可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 — ,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 建筑?物分类 【 ,。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 】大类: 小类 !。 《 小汽《车 自】行车 ! 【住宅: , ? 商品房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户 : ? 1 》。 1.—5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户 【 0.6 】 2.0 ! :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户 0!.4 ? 3—.0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户 》 0.3— 3.0! 《 — 《 办公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m2 ! 1.?5 》 3?.,0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1.8 ! , : :2.0? ? ? 【 商业 】。 《金融 ? , ,。 商业 【 车位/【。100m2 】。 0.》6 》 5.0 】 : — 《金融:业 ?。 《。车位/100m2 ! , 0.2【 6【.0 】 : ?。 : 服务业》 , :。 车位》/100m2— , ? 1?.3 ? : 4.0 ! 】 , : 市场 《 : 车位/100!m2 》 1.0 ! ,。 6.0 — 《 ! 餐饮 》 : 车位《/100《m2: 》 1.?3 4.!0 — 》 《 医:疗 【 卫生 【。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 【1.:。。5 1.!0 《 ? 》 : 社区医院 【 , , 车位》/100m》2 1】。。 ? 1.5— ! , 专科【医院 】。车位:/100m2— 0.】8, 《 :1.5 》 — :。 卫生防】疫,站 车】位/10《0m2?。 , 0—.6 ? 》 3.0 】 《 教育!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名学生— —5.0 — 50.0 ! 】 中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0《 ! 》 小学、幼儿—园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8.0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 — 0.2 】 0.4/!职工: : 】 仓库 【 车位/】100m2 —。 《 0.4 ! 0.4/职—工 ? ? ? 3.《8.2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居住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宜大于《。总车位数的20%】经济适用小区可酌情!放宽但也不》宜大于30%镇【区不宜大《于3:5% ? ? 》3.8.3 因【土地:指标因素地块内【不能满足配建停车】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邻近!地块补足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3.8】.,4 鼓励利用下地空!间配建停车位;有条!件的鼓?励建:设3层以上》独立式车库此类车】库规:费按规定交》纳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3.9 非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并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设计及配!套 ! 5.7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之前规划部—。门已提出规划条【。件且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要?求执行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