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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东台市实施【细则(试行) !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技术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按省技术规定—。执行 《 : 2.【2,.4 ?住宅用地上配建【商业:用房(除菜场)【的面积不应超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 ! 【。2.3.1 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 》。 ? 2.3.3 注】5.工业用地—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4.4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3.2】。.15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 》 ,3.:。。3.3.1 注【3.:建筑物退界》距离一般按》照土:地使:用权边界《计算因土地指标【等因素土地使—用权边界和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为准?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3.—3.7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要求以—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 3》.3.4.1.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应满足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最小间距对照!表;道路规划—宽度≥40米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为道》路,规划宽度的》1/2 》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依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0〕145】号执行 《 】3.3.4.8 】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缕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 3.5.2】 原则上停车和绿地!率不能在《同一地块上重复【计算;因特殊原【因绿地?率无:法提高的地块用作】停车的植草砖面【积折算绿化面积不大!。于2:。0,%植草砖按》总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可: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 :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 ? : 大类 【 , 小》。类 : ? 小汽车 【 :。 : ,自行车 【 【 住《宅 》 , 商品房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户 】 1《 ? 1《.5 】。。 》。 单元式【。。住宅 】车位/户 》 0—.6 2!.0 【 ? 经济!适,用房 【 车位/户 ! 0.4 【 3》.0 》。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车位/户《 0.】3 ? : 3.0 】。 : , ? , , ?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 《 1》.5 【。 3.0 【 】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 】 1.8】 , 2.0 !。。 】 ? 商业》。 , ? , 金融 —。 商业【 车位】/100m》2 0】.6 《 ? 5.0《 , 【 ? 金融业 ! 车》位/:100m2 ! 0.《。2 》 6.0》。 : 《 !服务业? ,。 《 车位/100m】2 — 1.3 【。 4.》0 《 】 市》场 车位!/,10:。0m:2 《 1《.0 — 6.《0 — , 》 餐饮— 《。。 车位/1—00m2 【 , 1?.3 》 4.0 】 《 《 医疗【。 《 卫生 【 《 综合医院 【 车位/1】00m2 》 1.【5 【1.0 ! : 社】区医院 《 : 车位》/100m2 】 1 】 1《.5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0.8 【 : 1《.5 ! , — 卫生防疫站 【 ? :。车位/100—m2: 0【.6 【 3.0》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 , , 车《位/100名—学生 》 5.0 【 ? 50.0【 《 , ,。 : — 中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60.0 — 【 小学、!幼儿园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8.0 ! : 】工业厂房 ! 车位?/,。100m2 ! 0.《2 》 0.《4/职工 【 ? 》 仓库 ! 车位/10【0m:2, 0.4! 《 , 0.?。4/职工 — 【。 3.8《.,2,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居】住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宜大于总车位!数的20%》经济适用小区可【酌情放宽但也不宜大!于30%镇区不宜大!于35% 》 — , 3.?8.:。3,。 ,因土地指标》因素地块《内不:能满足配建停车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邻》近,地块:补足: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3.8.4 【。鼓励利?用下地?空间配建停车位;】有条件的鼓励建【设3:层以上?独立式车库此类车】库规费按规定—交纳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3.9 非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并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设计及》配套 【 ? 5.7《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之前规划部门已提!出,规划条件且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要求执行 》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