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东!台,市实施细《则(试行)
! ,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技术》规定:的具体条《款进行细化未具体】说明的条《。。款按省技术规定执】行
《 :
,
2.2.【4, 住:宅用地上《配建商业用房(【除菜场)的》面积不应超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
【 2.3.—1 新出让》居住小区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旧区范围内建筑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不宜!。单独出让 》
2!。.3.3 注5.工!业用地须符》。合江苏省工》业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控制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特殊工业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4.4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3.2?.15 建筑间距应!考虑建筑《外墙保温层》、装饰?层的厚度《方案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0.3米预控 !。
,
?
: , 3.3.3—.1 注3.建筑】物退界距离》一般按照土地使【用权边界《计算:因土地指《标等因?素土地使用权边界】和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为准
》
?。
,
3.3.3.!2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
】3.3?.3.?7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河道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要求》以,及,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
— 3.3.4—.,1.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应满足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最小间距—。对照表;道路规【划宽:度,≥40米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原,则上为道路规划宽度!的,。1/2
》
:
》3,.3.4.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距离依!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0〕145号】执行
【
3.3【.4.?8 临路建设围墙的!应,采用缕空式》围,墙后退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m?其中城?。市新区不少于4米并!。在围墙外侧设置不小!于2米宽的绿—化隔离带《(新区为4米以上绿!带)后退40米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规划条件中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3!.5.2 原则上】停车和绿地率不【。能在同一地块—上重复计算;—因特殊原因绿—地率无法提》高的地块用作停车】的,植,草砖面积折》算绿:化,面积不大于20%】植草砖按总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可?按绿化面积的20%!折算绿化率》
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见表》3.8.1
—
表3.8.1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
! 《建,筑,物分类
【。 计算单位
! 配建》指标
《
—
大【类
— 小类
】。 小?汽车
】自行车
—
】 ?住宅
》 : 商:品房
《 : 独立式住—宅
《 车位/—。户
1
!
1.【5
—。。
】 单?元式住宅
— 车位/【户
— 0:.6
《 《2.0? ,
】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4
? 3.0【
—
》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车》位/:户
《 0.3
】 3》.0
【。
— 办公—。
—行政办公
— ,。 车位/—100m2
】。 1.5
】 , 3.》0
?
:
—
商—务办公
】 车:位/10《0m:2
:
? :1.8
— 2.0—
】。
商业!。
》 金融
【 ? 商业
】 ,车位/100m【2
【0.6?
》 5.0
—
,
【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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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100—m2
》 0《.2
》 : 6.0 》
【
服务!业
? : 车位/100】m2
?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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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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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
【 车位/10】0m2
《
, 1.0【
6【.0:
》
! 餐饮?
: 车位—/10?0m2
》 ? 1.3
】 4.0 —。
: :
】 医?疗
:
— 卫生?
,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
!1.5?
》 1:.0:
!
,。
《 社区医院
】 车位/—100?m2
— 1
— 1《.5
—
—
专科医院!
?。 车《位,。/100m2
【。。
《 0.8
》
1.5】
【
》 卫生防疫站】
《 ,。。 车位/10—0m2?。
》 0:.6
【 , ,3.0
》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
5—.0
【 50.0
!
【
: 中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60.0】
!
》 小学、幼》儿园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8
】 8.0 —。
】
,。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
0.2!。
: , 0.4/【职,工
?
【
仓库
】
, 车位/1】00m2
! 0.4
— 0.—4/职?工
】
3.8.【。2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居住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不宜大于总车】位数的20%经济】适用小?区可酌情放宽—但也不宜《大于30%镇区【不,宜大:于35%
】
3.【8,.3 因土地—。指标因素地块—内,不能满?足,配建停车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邻近地块补!足但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3.8—。.4 ?。鼓励:利用下地《空间配建《。停车位;有条—件的鼓励建设3层】以上独?立式车库此类车库】规费按规定交纳但】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 3.9 非—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公寓!类建筑按《非住宅类划分建【筑形态及外立面【。装饰材料按公共建】筑标:。准控制并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设计及配《。套
—
? 5.7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装?饰,前应将装饰施工方案!及材料报《规划: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 》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之前规划部门已提!出规:划条:件,。且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仍】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要求执行
】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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