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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