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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