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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