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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