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