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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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