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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