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