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