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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