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