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 ,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组—织编制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作为全【。市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的?基础依据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应根据全市社区布!。点规划按照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规定《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条 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并在建筑规划方案!审批中?明确位置、面—积等相关《。指标: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平面布置!及建筑面《积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对取得审查合格意!见书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对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移《。交协议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提交资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明确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和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合格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补足标准或】调整用房后再行验】收
第十三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及时告知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交付时间、规模【等,情况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移交协议》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依法配合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所有权人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交付所在社区】居委会使《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它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规划审批的项【目和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完成?报建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定期【通报给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房!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