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济规政【[2009]14】号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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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进行和各类】城市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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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以施工图备案、规!划放线、规划验线】、规划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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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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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备案,严格!按照:备案:施工图进行规划放】线和施工建设—并依据本规》定,履行批后管理程【序
第二章 施!工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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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济:南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图办)组织!的施工图联审并【依据部门职责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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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施工!图,初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初审:规划意见修改后【再行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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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经—二次审查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审图办—提出终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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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施工图通过联!审后:30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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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通过审图》办联合?审查的施工图是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规!划放线与验线
】。第九条 《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适》宜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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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形成放线成果(含电!。子版数据)》
【 临时建设工—程、简易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放线《。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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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测量成果—。等技术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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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验线:申请次?日起三日内》。组织:现场规划《验线
!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线?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建筑位置和建筑外轮!廓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是否与?备案:施工图一致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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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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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规划?。。验线应?遵守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和【验线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规《划巡查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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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巡查过—程中发现未经验线】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基槽进!行核检对与规—划要:求不一致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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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五章 】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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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临时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无需规】划核实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报表一份;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
!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原件、电!子档各一份);【
(【四)施工图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交:变更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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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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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次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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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 (一)《总平面?。布局、?首层平面布局;
】
《 (二)—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
! (四)【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
? 》 (:五)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已经拆除;
】 ,。 :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对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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