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 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 ,  《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     (】五)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 ,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人资格; 】     (二】)资质等《级; ?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   ?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  :。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一):未密封的; 【 ,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的标底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中标—人的确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