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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 :。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 》 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 ,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 ?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 :     》(五)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 《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 :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 :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人资格】; 》    《。(二)资质等级【; :  《。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    《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    《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 《 ,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  (一)》未密:封的:; 《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   《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 》。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 ,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的?标底: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中标人的确》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