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
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
? ,。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 (五)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
,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人资?格;
【 , :(二:)资质等级;
【
—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 《 ,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
》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一】)未密封的;
! 《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 :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
?。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的标底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中标人的】确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