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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 ? 第九条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  :  :。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 】 :     (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 ? ,第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 , 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    《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人资格; 】    《 (二)资质—等级;   !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    《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一)】招标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招标!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 (三)招标人认为!应当踏?勘项目现场的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 ,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内确】定 :   》。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为同一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废标  】   (一)未密】封的:;    】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 :  :  (三)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 》 , ,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的《标,底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干】预中标人的确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