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贮存设施设计安全要求
4.1 矿石溜井
4.1.1 矿石主溜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矿石主溜井应布置在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富水性弱的围岩中。
2 当矿石主溜井局部必须穿过不稳固岩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矿石主溜井宜采用垂直式,单段垂高不宜大于200m,分支斜溜道的倾角应大于60°;主溜井直径不应小于矿石最大块度的5倍,且不宜小于3m。
4 当主溜井通过的岩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主溜井数量不宜少于两条。
5 含泥量多、黏结性大或易氧化自燃的铀矿石,不宜采用主溜井溜放。
4.1.2 矿石主溜井的卸矿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矿口应设置格筛,格筛网度不宜超过400mm×400mm;格栅条宜采用刚度小、弹性大的方钢或圆钢;格栅宜采用螺栓固定方式;在格筛两侧和卸矿方向对侧应设置便于操作人员通行和处理大块矿石的平台,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m。
2 格筛上的大块矿石破碎宜采用机械破碎方式,不宜采用人力或爆破方式。
3 矿石溜井口应设有保证正常工作的良好照明,照度不应小于20lx。
4 溜井卸矿硐室应设防坠落安全标识,并应采用红灯示警。
4.1.3 矿石主溜井应采用具有制动装置且安全可靠的闸门装矿,闸门装矿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矿硐室尺寸应满足装矿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及运输设备的安全通行要求。
2 当两个装矿硐室相邻时,装矿硐室之间应留有安全岩柱,安全岩柱的大小根据围岩性质确定,但不应小于最大硐室宽度的2.5倍。
3 闸门放矿口处应有良好的照明,并应设立红灯示警。
4.1.4 当井下采用无轨设备运输矿石时,汽车卸矿的溜井必须设置车挡,车挡的高度不应低于轮胎直径的2/5。
4.1.5 当矿石主溜井设置装矿机操作硐室时,操作硐室附近必须设置具有单独出口的安全通道。
4.1.6 安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通道的宽不应小于1.6m,高不应小于2m。
2 安全通道出口应避开放矿口,两者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3 安全通道底板应高出运输平巷底板,高差不应小于0.5m。
4.1.7 高度超过100m的主溜井,应有处理溜井堵塞的设施或措施。
4.1.8 矿石主溜井口应设置防止井下涌水进入溜井的设施,严禁将矿石溜井同时兼作泄水井使用。
4.1.9 矿石主溜井宜避开入风道布置,当不能避开入风道时,宜设置矿石溜井专用回风系统。
4.1.10 矿石主溜井装矿硐室和卸矿硐室处均应保证有贯穿风流通过,风量设计不应小于2m3/s。
4.1.11 矿石主溜井的装矿点和卸矿点均应设置喷雾洒水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