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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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