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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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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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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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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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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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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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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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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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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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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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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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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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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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