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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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