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