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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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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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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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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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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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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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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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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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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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