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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