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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 ,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