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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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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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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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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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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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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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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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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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