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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