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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