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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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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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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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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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