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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