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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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 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等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发包双方代【表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否则?无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竣工结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禁止—。垫款施工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方支付不少—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的—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应当在!工程:开,。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比例【冲销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发,包方未?能如:期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除限期向】承包方归《还本金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发包【双方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在竣工【结算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助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第二十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应当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咨询服—务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责任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责任方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责任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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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方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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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