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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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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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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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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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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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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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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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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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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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 ?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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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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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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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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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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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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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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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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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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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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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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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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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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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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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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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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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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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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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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