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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