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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