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