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