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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 ,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