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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