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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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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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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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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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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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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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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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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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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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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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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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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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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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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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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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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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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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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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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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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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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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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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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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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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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