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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