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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2】〕29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