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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2〕《29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