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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2〕?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