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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 ,津政办发〔20【12〕?29 ?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   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    《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 :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 《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 , ,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 第六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    【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   ?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 《 第八条 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 》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  》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 : ,   ?  》第十四条《 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五条 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 :     》 ?。第,十六条 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      【 :第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 ,   《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      】 第二十条【 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  《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 《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   《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 :      —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