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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渝规!发〔20《06〕17》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  :。  :特此通知 —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 ! 第二条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 《第三条 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 ? 第四条 !。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第五条 —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第六条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 》 第七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 【 , 第》九条 本计》算规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解释 — : 》 第十条 》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