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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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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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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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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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火灾易发区域—是指设置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火灾易发区域—
!第三条 建筑高【度超:过六十米的》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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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的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各?。种建筑物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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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 第六?。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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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靠建筑—外墙设置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餐饮场所》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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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及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易:燃可燃物品和—。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住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前款职责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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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加:强对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户相对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其产权】、使用和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禁在疏散楼梯和走道!等部位设置房间【、栅栏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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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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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
! ?(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 (四)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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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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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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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的商《场、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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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高度《超,过一:百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的管理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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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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