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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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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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政办[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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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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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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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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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火灾易《发区域是指设—置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火灾易—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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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高度超过《。六十米的《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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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的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各种建筑物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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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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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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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靠建【筑外墙设置》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餐饮场所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
— 第八条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及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易燃可燃物品和!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住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前款职责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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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加:强对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户】。相,。对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其产权、使用和】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禁在疏散楼梯和走道!。等部位设置房间【、栅栏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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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
】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 】
》 (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 ?
(五)!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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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
: , , (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的商场、集贸【市场:;
— , (:。二)高?。度超过一百》。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的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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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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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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