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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3《]47号 — 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火灾易发区域是指!设置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火灾—。易发区域《 !第三条 《建筑高度超过六十】米的: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 第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的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各!种,建筑物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 第五条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 , 第六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 【第七条 《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靠建筑外墙设置【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餐饮场—所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 】第八条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及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易燃可燃】。物,品和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住】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前款职责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 】 第九条】 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加强】对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户相:对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其产【权、使用和》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禁在疏散!楼,。梯和走道等》部位设置房间、栅栏!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 :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 《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  《   (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     (四)人!员密集场所; 】     》(五:)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高度超过—一百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的管理【单位;    !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    (四)【地,铁经营管理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